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412號
- 原告
- 李坤蓮即正道企業商行
- 送達代收人
- 施純貞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京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京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1日以「啊娜答」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香水、潤膚乳液、洗面皂、洗面乳、沐浴乳、洗髮精、嬰兒洗髮精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京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2日,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異議審定時商標法37條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其後商標法於同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被告爰依現行商標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將該審定商標逕予註冊,並依同法有關商標異議之規定續行審查,以93年4月28日中台異字第92126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號「啊娜答」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