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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412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原告
李坤蓮即正道企業商行
送達代收人
施純貞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京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京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1日以「啊娜答」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香水、潤膚乳液、洗面皂、洗面乳、沐浴乳、洗髮精、嬰兒洗髮精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京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2日,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異議審定時商標法37條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其後商標法於同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被告爰依現行商標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將該審定商標逕予註冊,並依同法有關商標異議之規定續行審查,以93年4月28日中台異字第92126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號「啊娜答」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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