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447號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原名:陳智超)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9月21日以「積體電路封裝之被動元件結構及其材枓印刷 整合製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於93年3月11日以(93)智專三㈡04099字第093202336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