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娛樂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53號 原 告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娛樂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2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張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