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696號
- 原告
- 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 輔佐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90年7月13日以「鍵盤裝置」向被告申請第0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於審定公告中為參加人丙○○提起異議,經被告於93年3月12日以(93)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320237320號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