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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696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樹埔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輔佐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90年7月13日以「鍵盤裝置」向被告申請第0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於審定公告中為參加人丙○○提起異議,經被告於93年3月12日以(93)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320237320號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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