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696號原 告 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輔 佐 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90年7月13日以「鍵盤裝置」向被告申請第0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於審定公告中為參加人丙○○提起異議,經被告於93年3月12日以(93)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320237320號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法 官 許 瑞 助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