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994號
- 原告
- 琦福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司令部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訴字第930152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93年12月31日以93年度訴字第3994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1月10日送達,由原告受雇人張舒婷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