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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994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鄭小康李玉卿黃秋鴻

原告
琦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司令部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訴字第930152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93年12月31日以93年度訴字第3994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1月10日送達,由原告受雇人張舒婷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 琍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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