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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華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

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

二日勞訴字第0九二00六七一一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中市,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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