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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73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葉百修劉介中李玉卿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辛○○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巳○○縣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黃婷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千蕙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蘇昌禮」、「蘇潘鏬妹」之記載,應更正為「乙○○」、「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 百 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3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