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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公地放領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葉百修黃秋鴻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
原告
戊 ○
原告
己 ○
原告
庚 ○
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壬○○市長)
訴訟代理人
子○○

        癸○○

右當事人間因公地放領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

第七號判決有誤載之錯誤,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葉百修、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百修、法官黃秋鴻、法官黃清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葉百修

法官 黃秋鴻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地放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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