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 原告
- 戊 ○
- 原告
- 己 ○
- 原告
- 庚 ○
- 原告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壬○○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子○○
癸○○
右當事人間因公地放領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
第七號判決有誤載之錯誤,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葉百修、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百修、法官黃秋鴻、法官黃清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