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1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80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國成

原告
湯家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丙○○代理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衛署訴字第09300376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為販售「湯家山葡萄御膳豬腳」系列食品,於民國93年6月10日在網址http://www.pnfood.com.tw/QandA.asp刊載內容宣稱「山葡萄豬腳之功效:……強肝、明目益腎、補中益氣、舒筋活絡、調經行血……。山葡萄牛奶埔之功效:……能強肝、明目益腎、補中益氣、袪風、舒筋活絡、調經行血……、可增強免疫力。湯家山葡萄御膳豬腳麵線禮盒……豐胸可助氣血不足,手腳風濕、筋骨酸痛……。台北縣板橋市○○街7之1號,電話: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湯先生」等涉及誇大不實、易使人誤解之詞句,為苗栗縣衛生局查獲函移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查處,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93年8月4日以北府衛藥字第0930031230號行政處分書,處新台幣(下同)3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為販售「湯家山葡萄御膳豬腳」系列食品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是否涉及宣稱醫藥效能,而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罰鍰?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原告於93年6月因聽信網路電子商務業者招攬說詞,以為網路可增加知名度,拓展商機,於是託其女湯莉婷代撰廣告詞,其女誤認只須將山葡萄及牛奶埔之功效、優點列出即可,卻不知尚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更不知有88年7月31日衛署食字號第00000000號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之效能認定表,若知有此相關規定,必當先過濾其廣告詞句,求其正當性。再者,經與衛生單位訪談後已知觸法,隨即撤銷網路刊載,以示負責。但衛生單位人員並無預先警告或口頭規勸,政府訂定法律最低限度應先告知、勸導,人民不聽勸時再給予應課之罰鍰,原告僅介紹中藥材之功效而已,本想無傷大雅,且引述合法書刊之內容,實不應認為違法。目前公司已歇業,所處罰鍰實為過重。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又行政院衛生署業以94年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已修訂「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虛偽、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等之認定表」內容。該認定表明載:「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等,原告辯稱於系爭廣告內容引用愛迪生出版社出版,蔣米琪編著之藥膳滋補湯等書籍著作宣稱:「山葡萄豬腳之功效…強肝、明目益腎、舒筋活絡、調經行血。山葡萄牛奶埔之功效…能強肝、明目益腎、補中益氣、…可增強免疫力。湯家山葡萄御膳豬腳麵線禮盒…豐胸…可助氣血不足,手腳風濕、筋骨酸痛…」等詞句,顯已違反上述規定,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具有系爭廣告所述之醫藥效能,被告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項規定處分,應無違誤。

⒉系爭網頁廣告登有「山葡萄御膳豬腳麵線禮盒NT$380元/1盒、山葡萄豬腳NT$60元/1份」電話訂購……TEL:00-00000000、00000000……」等字句,顯以摘錄出版品內容,作為販售食品之商業行為,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已實施多年,明文並無規定有警示或口頭勸告之條文,原告既為經營食品販售,理當明瞭及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然卻推諉不懂法令,政府應先勸導,責其衛生單位人員無預先警告或口頭規勸等等,顯為卸責之詞。

理由

一、按「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行政院衛生署88年7月31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號公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該表明載:「1、詞句涉及醫藥效能:(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例句:……強心……疏肝、養肝、瀉肝……活血。(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二、原告為販售「湯家山葡萄御膳豬腳」系列食品,於93年6月10日在網址http://www.pnfood.com.tw/QandA. asp刊載內容宣稱「山葡萄豬腳之功效:……強肝、明目益腎、補中益氣、舒筋活絡、調經行血……。山葡萄牛奶埔之功效:……能強肝、明目益腎、補中益氣、袪風、舒筋活絡、調經行血……、可增強免疫力。湯家山葡萄御膳豬腳麵線禮盒……豬腳有養顏美容、潤澤皮膚及豐胸的功效……山葡萄湯頭係以山葡萄與牛奶埔配上二十種高級中藥材加上四十年祖傳祕方純古法煉製……可助氣血不足,手腳風濕、筋骨酸痛……」等詞之事實,原告公司委託之受託人湯國賓(負責人之配偶)於93年7月22日接受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人員訪談時,業已坦認系爭廣告為其公司所製作刊登,有湯國賓於台北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訪談紀錄表及廣告網頁影本附卷可稽。原告雖主張係由廣告係託負責人之女代撰廣告詞,該女誤認只須將山葡萄及牛奶埔之功效、優點列出即可,卻不知尚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等等。但查,原告既為經營食品販售,自應明瞭及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且食品衛生管理法並無規定被告於為本件處分前須先為警示或口頭勸告,原告尚不能以其不懂法令,政府應先勸導,衛生單位人員無預先警告或口頭規勸等等,作為本件免罰之論據。又依原告於訴願時所主張系爭廣告內容,係根據愛迪生出版社出版,蔣米琪編著之藥膳滋補湯 (居家養生食療秘法),以及元氣齋出版社出版高雄市藥用植物學會主任李岡容編著自學系列15,台灣青草藥上下冊,下冊第281頁牛奶埔、第313頁山葡萄系列書籍所介紹之內容觀之,其雖有山葡萄及牛奶埔之功效介紹。但上開書籍或資料,均為對民眾之宣導或教育,介紹日常飲食中營養成分之營養價值,並未針對任何特定之食品或產品為推介。而原告於該公司之電腦網路上販售「湯家山葡萄御膳豬腳」系列食品,宣稱具有前開所述醫藥效能,且該網頁載有販售地址、電話及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各種產品價格,自與上開書籍或資料純粹為對民眾之宣導或教育不同,顯易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具系爭廣告所述之醫藥效能。因此,亦不能以原告之上開廣告內容係引自書籍或資料內容,即認其廣告內容未有誇大不實易使人誤解之違法。

三、又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係違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被告依上開規定核處原告3萬元之罰鍰,已屬最低罰鍰金額,亦無處罰過重之情形。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3萬元罰鍰,於法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20萬元,為適用簡易程序事件,本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一庭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