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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68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7年1 月11日本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6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6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