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199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鄭忠仁林育如楊莉莉

原告
甲○○
被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台北縣政府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北府訴決字第093052578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乙○○,業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4年2月18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4年2月19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日,至94年4月20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4年4月2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19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