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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354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林玫君

原告
冠倫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9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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