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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4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清光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力瑪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0014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13日送達於原告代表人及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二份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以94年12月13日送達予原告之判決為準)送達之次日起,算至95年1 月2 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5年5 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日期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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