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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張瓊文帥嘉寶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 原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513號 原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住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會計師)住台北市○○路○ 段333 號9 樓 複 代理人 林志翔(會計師)住同上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5年5 月10日上午9 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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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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