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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67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徐瑞晃陳金圍蕭惠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 日所為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第五項第二款第十五列關於「業據原告於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業據乙○○於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067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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