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6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 日所為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第五項第二款第十五列關於「業據原告於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業據乙○○於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