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258號
- 原告
- 立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柯錫福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委任柯錫福為訴訟代理人。經查,柯錫福並非律師或會計師,且與原告間亦無親屬或職務關係,本院認為原告委任柯錫福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