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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35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本仁蕭惠芳林玫君

原告
崴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清算人)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6 月27日台財訴字第0940015497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已於95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指定95年7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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