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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姜素娥陳秀媖陳國成

  • 當事人
    健鼎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95號原   告 健鼎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3 月29日以「應用於製作高爾夫鐵桿頭之合金材料」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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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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