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9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桔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羅瑞洋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李金澤律師,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因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事務所在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 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 項) ,算至96年1 月17日(星期三,非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6年1 月1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