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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02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鄭忠仁林育如畢乃俊

原告
建林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表人
華路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律師
被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朱正雄(局長)住同上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台財訴字第09400153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所在地係在台南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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