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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18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告
百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震灃機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震灃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0年9月21日以「平刀切斷機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676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6月29日以(93)智專3㈢05055字第093205725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11月29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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