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45號

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立杰楊莉莉周玫芳

上訴人
頂上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65號4樓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 月31日日94年度訴字第0324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於96年2 月1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