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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3291號
- 原告
- 捷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被告
- 內政部營建署
- 代表人
- 乙○○(署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王棟樑律師
- 參加人
-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緣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供水管線工程」採購招標案(下稱系爭標案),因不服決標結果,主張依「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下稱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6款、第8款及其附件八之「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等相關規定,投標廠商應於詳細價目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數額,否則應視為無效標,得標廠商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統公司)未於詳細價目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數額,故應屬無效標等情,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3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4年3月30日營署工務字第0940015863號函復略以,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載明「未依規定檢附『電子試算表磁片封』者或未列印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者,視為無效標,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無效標之規定,況得標廠商國統公司所報標單係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決標時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標單內亦已註明「另附詳細表供參考」),所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複價、總計依式填寫完整,無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5款、第6款規定之無效標情形,故無理由將得標廠商視為無效標,原告異議不能成立等語。原告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遭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國統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國統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茲摘敘兩造及參加人訴辯意旨如次: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均撤銷。
二、陳述:
1、系爭標案於94年3月16日開標,並經被告於94年3月18日以營署工務字第0942904555號函公告決標結果。參照投票須知第肆節投標第1點載明「..主辦機關提供標單電腦檔磁片者,投標廠商應依照『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如附件八)辦理..」。又依招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載明:「投標者於電子試算表中空白欄位鍵入價格並檢核、修改及評估標價認可後,以紙張列印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再於此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而得標廠商國統公司之工程標單所附詳細價目表(標單),於總價欄位內,並無依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應視為無效。是以,本件爭執點在於投標廠商在參與系爭標案時,未在「詳細價目表(標單)」之「總價(總計)」欄位中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應否視為無效標,合先敘明。
2、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規定:「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六)標單及工程估價單(工程詳細表)之單價、複價、總計不依式填寫或未依規定填寫完整,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八)未依照『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或『電子領投標作業要點』規定投標者。」、投標須知第陸節第5點:「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辦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系爭標案工程完整標單應包含「工程標單(兼切結書)」、「詳細價目表(標單)」及「資源統計表(標單)」等3部分。系爭標案得標廠商既未依投標須知之詳細規定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於審標時未詳查,復於開標時經原告代表人甲○○當場異議,惟主持開標人竟稱該部分不重要,顯然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規定,應視為無效。又系爭標案投標廠商中,僅原告及順盛工程有限公司於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其餘廠商並未依規定填載。
4、參照申訴審議判斷所載:「..在採購實務上,其項目及數量總價金額係作為投標廠商訂定標價之參考數值,並通常取其折扣數或整數化作為標單上之總價,因此詳細價目表上之總價金額不同於標單所載之總價金額,即屬常見,..故本件得標廠商國統公司已於所報標單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金額『壹億零陸佰萬』,於詳細價目表總價金額填列『106,000,011.47』,僅未同時以中文大寫填列詳細價目表之總價者,衡以民法第4條..,是否得以得標廠商國統公司投標總價不明確而逕認屬無效標,實有疑義。」云云,令原告不解。蓋鑑於系爭標案工程標單中「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之末頁末行均載明「總價(總計)」欄位,且上開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亦有清楚規定,投標廠商需於紙張列印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後,再於此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如此詳細說明必有其用意,非僅屬訓示規定而已,惟得標廠商未依法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甚者,被告於審標時未詳加審查,開標時經原告代表人當場異議,竟稱該點不重要,採購審查之程序明顯違法,得標廠商之投標應視為無效標。
5、申訴審議判斷機關恣意限縮解釋上開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8款規定:「未依照『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或『電子領投標作業要點』規定投標者。」,認為該投標文件視為無效之規定,係指「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所認定無效標之情事云云,實不合理:
⑴「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所列無效標情形,僅係另行補充之規定,不應就此認定違反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8款規定,即等同於未遵行「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因此,得標廠商國統公司未依法遵行「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顯然違反招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8款所謂未依「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投標者係無效標之規定,誠屬當然。
⑵是以,申訴審議判斷所稱:「..惟查本件投標廠商標單所附詳細價目表末為『總價(總計)』(或『總計』)欄,並無設計可供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之欄位..招標機關所提供詳細價目表電子檔係使用PCCES系統,惟因該系統並無設計得以中文繕打,故顯難期待投標廠商對於該欄位須以手寫中文大寫方式將總價填列於詳細價目表紙本有所認識。..」云云,顯屬違誤,故因未遵守「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即為違反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8款規定而屬無效。
6、本件投標須知均有提供給所有參與投標廠商,依投標須知第陸節第1點第1款:「決標時應以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得標為原則,並以所報標單(附件十三)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所稱標單係指「工程標單(兼切結書)」,而依投標須知第壹節第1點:「一、..除法令及招標公告等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及附件辦理。」,並無其他特別規定。原告完全係依據投標須知第壹節第3點規定之招標文件及附件八之「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參與投標,並以中文大寫在「詳細價目表(標單)」之「總價(總計)」欄位填入總價,且工程得標後,亦係依據該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之細項據以執行,非如被告所稱僅供參考而已。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1、系爭標案於94年3月16日開標,有14家廠商投標,因詳細價目表之總價欄位內並未標示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有12家皆依規定鍵入阿拉伯數字,僅原告及順盛工程有限公司2家公司除鍵入阿拉伯數字外兼以手寫填入中文總價。審查結果僅有1家不合格,並依決標原則規定決標予最低標廠商,復於94年3月30日訂約,同年月31日開工。故本件爭執點,在於投標廠商在參與系爭標案時,未在「詳細價目表(標單)」之「總價(總計)」欄位中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應否視為無效標,合先敘明。
2、按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載明:「未依規定檢附『電子試算表磁片封』者或未列印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者,視為無效標,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無效標之規定。且依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投標廠商標單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決標時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標單內亦已註明「另附詳細表供參考」),故詳細表之單價、複價、總計依式填寫完整者且無上開無效標之情形,即無理由將投標廠商視為無效標。
3、系爭標案工程完整標單確實應包含原告所稱「工程標單(兼切結書)」、「詳細價目表(標單)」及「資源統計表(標單)」等3種標單。就本件工程標單而言,其中「詳細價目表(標單)」與「資源統計表(標單)」金額應相同,如兩者金額不同,將視為無效標(投標須知附件八之「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後段規定參照)。而在工程實務上,廠商參與工程投標,其明確總價均填載於「工程標單(兼切結書)」之總價欄位,至於所附「詳細價目表(標單)」及「資源統計表(標單)」之細項,投標廠商通常都會胡亂填寫,但只要渠等依式填寫,被告無法將之視為無效標。至於決標後與得標廠商簽約之價格,可參照投標須知第捌節第1點規定:「一、..其契約單價除另有規定外,應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廠商如有異議,應於訂約後1個月內負責舉証,並在決標總價不變原則下,提出合理調整方案,經主辦機關查証同意後得調整之。」。
4、詳言之,政府工程標案之投標總價應以工程標單上所載總價為準,茲說明如下:
⑴系爭標案投標廠商均應以工程標單投標,投標總價並以標單上所載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此為工程標案之通例。而工程標單所附詳細價目表係總價之參考,此由工程標單所載:「..總價新台幣:○○元整承包,另附詳細表供參考。..」等語可參。系爭工程得標廠商國統公司於工程標單上載明投標總價為新台幣(下同)1億6百萬元,原告則為1億4千萬元,相差3千4百萬元,自應由國統公司得標。
⑵按「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1點規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特提供與招標文件詳細價目表格式一致之電子試算表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顯見所謂電子試算表,係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之規定制定。而「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則係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規定制定,其目的在蒐集全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相關資料,迅速彙整統計各地區之工程採購物價,以建立價格資料庫,故工程標單後所附增列文件,係為便於政府建立價格資料庫之需,其有無列載中文大寫之總價,應非標案有效與否之要件。
⑶再按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雖載明:「投標者於電子試算表中空白欄位鍵入價格並檢核、修改及評估標價認可後,以紙張列印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再於此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惟工程標案應以工程標單上所載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為工程界之通例,而詳細表上之總價係供參考。亦即,詳細表所載總價並非即為工程投標之總價,有無以中文大寫書寫,其實意義不大。此可以原告之投標為例,原告於工程標單上之總價欄填載之總價為「壹億肆仟萬」,而於詳細價目表之總價則為「壹億伍仟玖佰參拾參萬柒仟零玖拾伍元整」,顯見詳細價目表(電子試算表列印)所載價格係供參,其上所列總價,並非標案之總價甚明,否則其與標單上之總價不符,究以何者為準?故詳細價目表上有無以中文大寫書寫總價,實無關標案之效力。況且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設計電子試算表之「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並無得以電腦鍵入中文大寫之欄位,以此要求投標廠商應以中文大寫書寫,在詳細表上書寫總價,應有失公允。且與一般投標通例相左,此由系爭標案共有14家投標廠商,僅有2家於詳細價目表記載中文大寫之總價,而其餘12家均以電腦鍵入阿拉伯數字之總價可參。
⑷按上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而「電子試算作業規定」係依上開規定制定,卻超出母法規定為(指「電子試算作業規定」第6點):「..再於此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顯與上開要點所載:「..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不符。蓋上開要點係指投標者應於標單預留欄內以中文填載總價,而非應於詳細價目表內之預留欄內填入總價。況詳細價目表上並無預留欄位,如何於詳細價目表之預留欄位填入總價,顯見本件得標者國統公司於詳細價目表以電腦鍵入阿拉伯數字之總價,並於工程標單上「預留欄位」填入中文大寫之總價,並無違反規定而有無效標之情形,故原告所稱應無理由。
5、本件投標須知均有提供給所有參與投標廠商,而被告辦理工程招標時,其視為無效標之情形,除投標須知第伍節第3點所列舉之無效事由外,若有其他規定無效標之情形(如「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亦應遵循,茲說明如下:
⑴參照投標須知第陸節第1點第1款:「決標時應以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得標為原則,並以所報標單(附件十三)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所稱標單係指「工程標單(兼切結書)」,而依投標須知第壹節第1點:「一、..除法令及招標公告等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及附件辦理。」,並無其他特別規定。
⑵參照投標須知第伍節第3點第5款規定,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應視為無效,此所稱「標單」,係指「工程標單(兼切結書)」,工程決標之總價亦係以該工程標單(兼切結書)所載之總價作為依據,另附詳細表則係僅供參考。
⑶參照投標須知第伍節第3點第6款規定,標單及工程估價單(工程詳細表)之單價、複價、總計不依式填寫或未依規定填寫完整,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視為無效。系爭標案工程標單完全係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訂投標須知及所附電子試算表、相關附件辦理,而該電子試算表,在「詳細價目表(標單)」之電腦程式設計上,單價、複價、總價(總計)欄位僅能填寫阿拉伯數字,因此投標廠商僅須填入阿拉伯數字,即符合上開投標須知所稱「依式填寫」,不能視為無效標。
⑷至於投標須知附件八之「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有關「無效標」,係規定於第8點,亦即未依規定檢附「電子試算表磁片封」者(所稱「磁片封」係要求投標廠商參與投標時,除提出列印好之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外,尚須提出該電子試算表之磁片)或未列印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者或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均視為無效標,亦有申訴審議判斷第6頁第4行以下所載:「..復依投標文件所附『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招標機關所提供詳細價目表電子檔係使用PCCES系統,惟因該系統並無設計得以中文繕打,故顯難期待投標廠商對於該欄位須以手寫中文大寫方式將總價填列於詳細價目表紙本有所認識..」等語,可資參照。
丙、參加人之陳述:
1、參加人於94年3月16日參加被告辦理之系爭標案,依投標須知規定,於詳細價目表以電腦鍵入阿拉伯數字之總價,並於工程標單上填入中文大寫之總價,並無違反規定。
2、原告越俎代庖自行擴大解釋投標須知附件八之「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事實上其第6點僅說明略以:「..於此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若工程主辦機關..」,並無說明未填者為無效標。且依據「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未列印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者,視為無效標,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故詳細價目表內如有不符合規定,均有詳細說明與罰則,實無理由擴大及偏頗解釋投標須知文字。又工程標案應以工程標單上所載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此為工程界之通例,而詳細表上之總價僅供參考。況上開詳細價目表上並無預留欄位,如何填入中文大寫總價,故原告所稱實無正當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陳光雄,95年5月9日變更為乙○○,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下稱投標須知)第肆節(投標)第1點、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陸節(決標)第1點第1款及第5點分別規定:「...主辦機關提供標單電腦檔磁片者,投標廠商應依照『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如附件八)辦理..」、「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5)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6)標單及工程估價單(工程詳細表)之單價、複價、總計不依式填寫或未依規定填寫完整,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8)未依照『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或『電子領投標作業要點』規定投標者。..」、「決標時應以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得標為原則,並以所報標單(附件十三)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辦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再按,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第8點分別規定:「投標者於電子試算表中空白欄位鍵入價格並檢核、修改及評估標價認可後,以紙張列印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再於此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未依規定檢附『電子試算表磁片封』者..或未列印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者,視為無效標,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三、本件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供水管線工程」採購招標案,因不服決標結果,主張依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6款、第8款及其附件八之「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等相關規定,投標廠商應於詳細價目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數額,否則應視為無效標,得標廠商國統公司未於詳細價目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數額,故應屬無效標等情,於94年3月23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4年3月30日營署工務字第0940015863號函復略以,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載明「未依規定檢附『電子試算表磁片封』者或未列印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者,視為無效標,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無效標之規定,況得標廠商國統公司所報標單係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決標時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標單內亦已註明「另附詳細表供參考」),所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複價、總計依式填寫完整,無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5款、第6款規定之無效標情形,故無理由將得標廠商視為無效標,原告異議不能成立等語。原告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遭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事實欄所示各節據為爭議。惟查:1、系爭標案工程完整標單,包含「工程標單(兼切結書)」、「詳細價目表(標單)」及「資源統計表(標單)」3部分;而系爭標案於94年3月16日開標,有14家廠商投標,其中12家廠商(包含得標廠商國統公司即參加人)於「詳細價目表(標單)」之總價欄位內,僅鍵入阿拉伯數字,未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另2家廠商即原告及順盛工程有限公司於「詳細價目表(標單)」之總價欄位內,除鍵入阿拉伯數字外,兼以手寫填入中文總價;被告審查結果,除1家廠商所送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其標單無效外,復經被告決標予最低標廠商即參加人之事實,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標案之標單、原告標單、參加人標單、被告開標/決標紀錄等附本院卷可稽,堪信為實。
2、本案爭點厥為,投標廠商未於「詳細價目表(標單)」之「總價(總計)」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是否應視為無效標?就此,原告主張依投標須知第肆節第1點、第伍節第3(8)點、第陸節第5點、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等規定,投標廠商應於詳細價目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數額,否則應視為無效標,得標廠商國統公司未於詳細價目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數額,故應屬無效標云云。被告則以投標須知第伍節第3(5)點規定,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應視為無效,此所稱「標單」,係指「工程標單(兼切結書)」,工程決標之總價亦係以該工程標單(兼切結書)所載之總價作為依據(另附詳細表供參考),此外,「詳細價目表(標單)」之電腦程式設計上,單價、複價、總價(總計)欄位僅能填寫阿拉伯數字,因此,投標廠商僅須填入阿拉伯數字,即符合投標須知第伍節第3(6)點所稱「依式填寫」,不能視為無效標,至投標須知附件八之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所謂「無效標」,係規定於第8點等語置辯。
3、系爭標案之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1點規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特提供與招標文件詳細價目表格式一致之電子試算表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顯見「電子試算表」係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之規定制定。而「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乃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之規定訂定,其目的為有效蒐集全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相關資料,迅速彙整統計各地區之工程採購物價,以建立價格資料庫,作為各工程採購標案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或訂定底價之參考(「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第1點參照),此觀乎系爭標案「工程標單(兼切結書)」載以:「..總價新台幣:╴╴╴╴╴╴元整承包,『另附詳細表供參考』。總價應以零、壹、貳、參..大寫數目字填寫,並不得使用鉛筆書寫,否則無效。..」等語自明(此之所謂詳細表,乃指電子試算表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且依投標須知第陸節(決標)第1點第1款「決標時應以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得標為原則,並以所報標單(附件十三)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之規定,其標單(附件十三),即係投標須知附件十三之「工程標單(兼切結書)」(對此兩造並不爭執,見本院95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頁所載),亦即,決標原則係以標單(附件十三)-「工程標單(兼切結書)」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況查,原告及參加人投標時所提「工程標單(兼切結書)」總價欄位中文大寫金額與「詳細價目表(標單)」總價(總計)欄位阿拉伯數字金額均不一致,益證「詳細價目表(標單)」僅係供參考,而非決標依據,故「詳細價目表(標單)」之「總價(總計)」欄位內,是否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並不影響決標之結果。職是,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 (5)點 規定,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應視為無效,此所稱「標單」,應係指「工程標單(兼切結書)」而言。
4、再者,「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雖規定:「投標者於電子試算表中空白欄位鍵入價格並檢核、修改及評估標價認可後,以紙張列印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再於此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惟該「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係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制定,而由「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足知「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再於此『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顯與「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第11點「..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不符(蓋上開要點係指投標者應於「標單預留欄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而非應於「詳細價目表預留之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是依投標須知第壹節(總則)第1點規定:「內政部營建署為統一署本部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營繕工程招標事項及投標相關文件,除法令及招標公告等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及附件辦理。」,被告辦理系爭標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第11點之規定,由投標者於「標單預留欄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又,縱認上開「標單預留欄內」所指之「標單」,包含「詳細價目表(標單)」,惟不論依「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或「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均指於「預留欄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是本件仍應視標單之「預留欄內」是否預留中文大寫總價欄位,俾供投標廠商依式填入。經查,由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設計,並由被告提供予投標廠商之詳細價目表電子檔係使用PCCES系統,其中「詳細價目表(標單)」之單價、複價、總價(總計)欄位無法以電腦鍵入中文大寫,而須以手寫方式填入,為兩造不爭之事實(見本院95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所載),顯見該「詳細價目表(標單)」並無預留中文大寫總價欄位【由「詳細價目表(標單)」之總價(總計)欄位,未如「工程標單(兼切結書)」之總價欄位,載有「總價應以零、壹、貳、參..大寫數目字填寫,否則無效」等語,亦可知該「詳細價目表(標單)」並無預留中文大寫總價欄位】,俾供投標廠商依式填入。
5、綜上可知,必須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之「標單」,應指「工程標單(兼切結書)」,而不及於「詳細價目表(標單)」,且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8)點:「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8)未依照『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規定投標者。」所指將投標文件視為無效之規定,應為「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點之無效標情形。經查,系爭標案得標廠商即參加人於「工程標單(兼切結書)」之預留總價欄位填入中文大寫之總價,並於「詳細價目表(標單)」以電腦鍵入阿拉伯數字之總價,並無原告所指違反投標須知第肆節第1點、第伍節第3(8)點、第陸節第5點、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等規定而有無效標之情形,故原告所訴,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原異議處理結果(即無理由將得標廠商視為無效標,原告異議不能成立),徵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違誤,申訴審議判斷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