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4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線讚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線讚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0年1月5日以「繞線機之滾筒式導紗凸輪構造追加一」向被告申請追加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01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系爭專利不符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定之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2年7月31日(92)智專三㈢05055第000000000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11月29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