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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490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清光曹瑞卿陳鴻斌

原   告
大陸地區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星禾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星禾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星禾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10日以「雅客YAK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糖果、米果、餅乾、夾心餅乾、高纖維餅乾、蘇打餅、蛋糕、派餅、速食麵、拉麵、煎餅、沙其馬、蔬菜餅乾、素食餅乾、巧克力糖」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 款 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後以94年3 月7 日以中台異字第93140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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