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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1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周玫芳

原告
格維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營業稅事件有關罰鍰部分之裁判,須以原告是否有未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應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該項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一事為斷,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10號營業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10號營業稅事件業已終結(卷附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332號判決參照),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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