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19號
- 原告
- 格維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營業稅事件有關罰鍰部分之裁判,須以原告是否有未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應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該項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一事為斷,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10號營業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10號營業稅事件業已終結(卷附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332號判決參照),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