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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792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立杰胡方新周玫芳

原告
張林祐均 (原名甲○○)
被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代表人
乙○○院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94公申決字第0250號(發文日期及文號:

94年11月1日公保字第0940005749號)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次按「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第60條及第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78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同法第77條第1 項及第8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務人員對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須其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者,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可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訴訟。如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係公務員保障法第77條第1 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僅得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至對於再申訴決定仍有不服,因該法第84 條規定無準用關於對於復審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明文,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釋字第187 號、201 號、243 號、266 號、298 號、312 號、323 號、338 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民國89年7 月1 日改制前為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1036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三、本件原告張林祐均(原名甲○○)現服務於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職任法官,因不服被告以民國(下同)94年5 月13日新院月人字第0940008057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考績通知書)核定其93年年終考績等次為乙等,於94年5 月17日向該院(即服務機關)提起申訴,被告嗣以94年6 月16日新院月人字第0940000503號函復原告維持原考評,原告不服,乃於94年7 月12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經保訓會以94年10月25日94公申決字第0250號再申訴決定書駁回其再申訴,原告仍有未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考績通知書及再申訴決定。據上所述,本件原告不服者乃係其93年年終考績經被告核定為乙等一事,惟因被告對原告所為之年終考績,係綜合原告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予以評核(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 條參照),其既未改變原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亦不直接影響原告服公職權利,核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 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是原告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以復審之程序請求救濟,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原告不服保訓會再申訴決定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79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