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829號
- 原告
- 特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邱元章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依法令取得與訴訟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二、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者。三、因職務關係為訴訟代理人者。四、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訴訟代理人,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訂於民國(下同)95年6 月28日進行準備程序,茲原告經受合法通知因故未到庭,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邱元章到庭。然查,到庭之訴訟代理人邱元章,並非律師,經法官訊問時雖主張其為原告之受僱人,但始終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此外復查邱員無其他得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資格,是本院認為原告委任邱元章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