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34號
- 原告
- 喬陞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和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和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和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6月26日以「彎管機的小型化機頭」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105條準用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和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和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