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861號
- 原 告
- 鈞天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甲○○
- 被 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 表 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台財訴字第09400329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4年10月4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4年10月5日起算算,至94年12月4日原已屆滿,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次日即94年12月5日為屆滿日。原告遲至94年12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