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86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   告
鈞天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台財訴字第09400329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4年10月4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4年10月5日起算算,至94年12月4日原已屆滿,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次日即94年12月5日為屆滿日。原告遲至94年12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