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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103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鴻斌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94年度簡字第010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95年11月29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審判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103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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