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10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94年度簡字第010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95年11月29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