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02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鴻斌

原告
法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琤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94年度簡字第00020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所載原告代表人姓名「鄭客霖」,係誤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