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020號
- 原告
- 法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琤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94年度簡字第00020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所載原告代表人姓名「鄭客霖」,係誤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法 官 陳 鴻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