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769號
- 原告
- 廣宇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勞訴字第094003369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包括被告機關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應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經本院審判長於94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茲查該裁定已於94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法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