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862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國成

原告
禾璟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3 月31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禾瑾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禾璟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依本件本院民國95年3 月31日判決書第一頁記載,原告係不服行政院衛生署94年8 月2 日衛署訴字第0940022649號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院係針對行政院衛生署94年8 月2 日衛署訴字第0940022649號訴願決定而為前開判決。又按行政院衛生署94年8 月2 日衛署訴字第0940022649號訴願決定書當事人欄之訴願人為「禾璟實業有限公司」,本件亦係由「禾璟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故本院係針對原告即「禾璟實業有限公司」而為前開判決。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禾瑾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禾璟實業有限公司」,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第三庭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