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862號
- 原告
- 禾璟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3 月31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禾瑾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禾璟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依本件本院民國95年3 月31日判決書第一頁記載,原告係不服行政院衛生署94年8 月2 日衛署訴字第0940022649號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院係針對行政院衛生署94年8 月2 日衛署訴字第0940022649號訴願決定而為前開判決。又按行政院衛生署94年8 月2 日衛署訴字第0940022649號訴願決定書當事人欄之訴願人為「禾璟實業有限公司」,本件亦係由「禾璟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故本院係針對原告即「禾璟實業有限公司」而為前開判決。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禾瑾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禾璟實業有限公司」,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第三庭法 官 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