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865號
- 原告
- 長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台財訴字第09400228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1日收受本件訴願決定書,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於訴願卷宗可稽,則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4年8月12日起算,因原告居住於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故計至94年10月11日(星期二)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4年10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