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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86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介中

原告
長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台財訴字第09400228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1日收受本件訴願決定書,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於訴願卷宗可稽,則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4年8月12日起算,因原告居住於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故計至94年10月11日(星期二)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4年10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第七庭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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