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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053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樹埔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榮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之「輕鋼架之結構改良追加一」係於民國86年7 月16日向被告申請第00000000A01 號新型專利案,於獲准專利權並領有專利證書後,為參加人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舉發,經被告於93年8 月27日以(93)智專三(三)06020字第09320796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龍骨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而原告於承受龍骨有限公司讓與之系爭專利權後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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