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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217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介中李玉卿黃秋鴻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 91年1月11日以「拼扣組合式手編毛線編織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6月29日以(93)智專3(3)05055字第 0932057295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琍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21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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