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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275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6 日以「空氣壓縮機之改良結構追加(二)」向被告申請作為第00000000號「空氣壓縮機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追加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02 號審查,准予專利。嗣參加人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5 月24日以(93)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3204926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2月21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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