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27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參 加 人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6 日以「空氣壓縮機之改良結構追加(二)」向被告申請作為第00000000號「空氣壓縮機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追加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A02 號審查,准予專利。嗣參加人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5 月24日以(93)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3204926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2 月21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