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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4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王碧芳

原告
中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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