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513號 原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住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會計師)住台北市○○路○ 段333 號9 樓 複 代理人 林志翔(會計師)住同上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5年5 月10日上午9 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