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66號
- 原告
- 恆帟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春蘭(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李榮達(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定民國95年4月20日上午9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徐瑞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4年度訴字第166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定民國95年4月20日上午9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徐瑞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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