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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66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原告
恆帟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春蘭(董事)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李榮達(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定民國95年4月20日上午9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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