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932號
- 原告
- 仲帥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91年3 月20日以「髮巾之結構」申請第000000000 號新型專利案,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權,發給新型第210821號專利證書。後關係人丙○○對其提起舉發,經被告於93年11月19日以(93)智專三(一)02008 字第09321028940 號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