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85號
- 原告
-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9年01月27日以「紅豆麵包超人アンパンマン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毛筆、...、握筆器」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943497號商標。嗣參加人於92年10月31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第14款之規定,申請評定,惟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其程序並應依該法第91條規定辦理。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乃以93年12月22日中台評字第920470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