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號
- 原告
- 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美商肯塔基炸雞國際控股公司
- 代表人
- 朱莉‧丹尼斯
- 送達代收人
- 李忠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肯塔基炸雞國際控股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2年4月7日以「雞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火鍋店、咖啡廳、速簡餐廳、點心吧... 代預訂餐廳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92年12月1日核准列為註冊第193600號商標。嗣美商肯塔基炸雞國際控股公司於93年2月27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後,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商肯塔基炸雞國際控股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商肯塔基炸雞國際控股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