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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25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蕭惠芳

原告
立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柯錫福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委任柯錫福為訴訟代理人。經查,柯錫福並非律師或會計師,且與原告間亦無親屬或職務關係,本院認為原告委任柯錫福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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