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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49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王碧芳

原告
昌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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