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495號
- 原告
- 昌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君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4年度訴字第0249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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