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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67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瓊文

原告
宏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下同)94年6 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40003614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按「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

行為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於94年8 月17日向本院起訴,依其起訴狀所載代表

人為黃品緯,經查,該公司代表人已於94年8 月2 日(起訴前)

變更為甲○○,原告即有未由合法之代表人為訴訟行為之情事,

應行補正。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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