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679號
- 原告
- 宏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6 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40003614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所列之原告代表人係黃品緯,然查原告公司之代表人已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2日變更為甲○○,原告未由合法之代表人起訴,前經本院於95年5 月26日裁定命其依法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6 月5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