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蔡坤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28日以「全家帝王」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烤雞、燉肉、土窯雞、滷肉、烤乳豬、紅燒豬肉、肉捲、羊肉爐、燻魚、紅燒鰻、炸魚、肉類速食調理包、海鮮速食調理包、水產速食調理包、速食濃縮肉湯、速食濃縮海鮮湯、藥膳肉湯、冷凍人造肉速食調理包、素食高湯、濃縮蔬菜湯」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