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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57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姜素娥陳秀媖陳國成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齊特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齊特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齊特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27日以「立體異色浮飾之成型組裝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齊特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齊特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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